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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安養與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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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公費安養與養護:(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前兩款以外身心障礙。
  • 年滿六十一歲。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自費安養與養護:(部份供給制)

  • 自費安養:
  1. 須年滿六十一歲以上者。
  2. 須在台無配偶、無須撫養子女者(若有配偶,業經配偶同意切結者)。
  3. 身心狀況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夫婦自費安養:
  1. 榮民須年滿六十一歲,配偶年滿五十歲以上者。
  2. 無子女或子女無扶養能力,經榮服處(或榮家)訪查屬實者。
  3. 夫婦身心正常,無法定傳染疾病,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 殘癱榮民自費養護:
  1. 殘癱但意識清醒者。
  2. 行動須賴輪椅、柺杖或其他工具者。
  3. 雙目失明者。
  • 自理生活困難者(不含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 前列情形,如仍在住院醫療或未經醫療機構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照顧者及老弱乏人照顧者,不予安置。
  • 經榮民(總)醫院鑑定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屬中度以上老人失智症之榮民,可申請至退輔會公費安養機構附設之自費失智養護專區安置。

收費標準

  • 公費安養與養護:由退輔會全額補助安置費用。
  • 自費安養與養護:依伙食、服務費分項收費,且依安養、養護性質收費略有差別,自費安養約在8,000元 (單人) ~11,000元(夫婦);自費養護費用約在11,000元左右。

申請方式

洽各榮民之家、戶籍所在地之榮民服務處。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
  3. 榮民證或義士(榮胞)證。
  4. 公私機構退休給與及公勞保證給付證明(申請人如未就業或從未任職公私機構者免繳)。
  5.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
  6. 最近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7. 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8. 以傷殘申請就養者,另需檢附近三個月內地區以上健保醫院診斷證明。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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