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受照顧老人資格
- 設籍該縣市年滿六十五歲,且實際居住之居家失能老人。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照顧者資格
- 16歲以上,未滿65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家人口之成員。
-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補助原則
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照顧5,000元。
申請方式
- 符合服務對象者,需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表格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 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至各縣市指定醫療機構安排鑑定。
- 將鑑定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表併同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相關問題請洽各縣市社會局(處)老人福利科(課)。
應備文件
-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份証正、背面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証明
- 開具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証明
-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 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