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設籍該縣市並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補助標準
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標準,請上網站參考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申請方式
於購置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相關問題請洽各縣市社會局(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課)。
應備文件
- 申請表(向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 復健輔助類:應檢附衛生署公告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需醫師註明確需裝備該項輔助器具)。
- 統一發票或收據。(在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裝備之器具應附批價單或裝配證明)。
- 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其它:按申請類別需分別再檢附相關文件者,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