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於該縣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之老人,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未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25萬元。
-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居住空間。(由地方政府之)。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依據。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發給標準
- 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六千元。
- 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三千元。
- 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申請方式
- 符合補助對象者,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謄本
- 郵局或銀行存摺影印本
- 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証明書、薪資証明、房屋所有權狀等影印本)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