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名稱 |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 資源內容 | 申請方式 | 諮詢窗口或網站連結 |
健保經濟弱勢協助措施 | 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庭成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之狀況,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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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洽各健保局窗口辦理 |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
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保障措施 | 短期經濟困難民眾 | 無保險憑證可用,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 |
向就診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提出申請
1.出具村(里)長開立之無力繳納健保費之清寒證明書 2.就醫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無家屬或親友可代為申請清寒證明書、或因情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得由就醫之醫療機構查明認定後出具之。 |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
重大傷病身分 | 經健保署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之病人 | 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申請通過者,治療該項疾病或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相關醫療費用,於核准之期限內免付自行部分負擔費用。 | 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重大傷病組: (04)2258-3988轉6733 |
【撰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社會工作室 王之玉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