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給付期限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資料來源: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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