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養護補助

老人養護補助

機構式服務依不同的服務對象可分為下列五大類機構型態

一、長期照顧機構

  • 長期照護型機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養護型機構: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失智照顧型:

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

以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護理之家

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病人。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提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照顧。  

五、榮譽國民之家

提供榮譽國民之安養、養護、失智症照顧。  

社政部份

一、補助對象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者。
  • 無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
  • 低收入戶者。
  • 長照十年計畫放寬補助的對象,為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若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中度失能老人,經縣(市)政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養護費從16,000元、18,000元至25,000元,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如北市依失能程度及福利身份別給予不同的補助標準;長照十年計畫以18600元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會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 進住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
  • 低收入戶證明。(台北市須附中低收入戶証明、或其他財力証明)
  • 健康檢查表。

原住民部份

一、補助對象

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年滿60歲以上之原住民,且居住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內。  

二、補助標準

養護服務費用依地方政府核定標準,扣除其領有政府之生活補助及津貼,自行負擔養護費用部份得申請補助80%,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一萬元為限。(但經政府轉介補助收容安置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

由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呈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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