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養護補助
機構式服務依不同的服務對象可分為下列五大類機構型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
以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護理之家
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病人。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提供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照顧。
五、榮譽國民之家
提供榮譽國民之安養、養護、失智症照顧。
社政部份
一、補助對象
二、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養護費從16,000元、18,000元至25,000元,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如北市依失能程度及福利身份別給予不同的補助標準;長照十年計畫以18600元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會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原住民部份
一、補助對象
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年滿60歲以上之原住民,且居住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內。
二、補助標準
養護服務費用依地方政府核定標準,扣除其領有政府之生活補助及津貼,自行負擔養護費用部份得申請補助80%,每月補助經費最高以一萬元為限。(但經政府轉介補助收容安置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
由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機構、長期照護型機構)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呈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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