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院外就養金

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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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無工作能力之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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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退伍除役後,原致傷病情形惡化,無工作能力之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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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款以外體能傷病、殘或年滿六十一歲,生活無著且無工作能力之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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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標準之榮民,並符合就養安置辦法規定之條件者。
補助標準
榮民院外就養金每人每月13,550元(93年)。
申請方式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榮民服務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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