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失能者於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
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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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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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與居家服務及家庭托顧混合使用。(以總額概念混合使用,以日計)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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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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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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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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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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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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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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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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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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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餐服務
補助標準
失能程度分為以下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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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失能者;僅 IADLs失能之獨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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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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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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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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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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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
依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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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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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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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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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每小時以18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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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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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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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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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一般戶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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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