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家庭照顧者需要,由受有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到家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失能者。
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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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設籍該縣市並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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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人連續照顧1個月以上者。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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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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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 2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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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受照顧者每日照顧費以新台幣 1,000 元計,可配合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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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自付10%,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
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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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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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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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一般戶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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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