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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兩性_憂鬱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1. 非自願離職。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  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資料來源: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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