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咳不癒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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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資源

 

資源名稱 服務對象/申請資格 資源內容 申請方式 諮詢窗口或網站連結

健保經濟弱勢協助措施

主要負擔家計者或家庭成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之狀況,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1. 紓困基金貸款
  2. 健保局愛心轉介
  3. 分期繳納
請洽各健保局窗口辦理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保障措施 短期經濟困難民眾 無保險憑證可用,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 向就診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提出申請1.出具村(里)長開立之無力繳納健保費之清寒證明書2.就醫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無家屬或親友可代為申請清寒證明書、或因情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得由就醫之醫療機構查明認定後出具之。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

重大傷病身分 經健保署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之病人 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申請通過者,治療該項疾病或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相關醫療費用,於核准之期限內免付自行部分負擔費用。 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重大傷病組: (04)2258-3988轉6733
勞保傷病給付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治療發生日,具勞保身分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檢附下列文件至勞保局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2.傷病診斷書正本。

勞動部勞保局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勞保局網站

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發生日,具勞保職災保險身分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檢附相關文件至勞保局

勞動部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勞保局網站

有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職災醫療給付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被保險人如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並就診,回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支付標準: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一季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相關書據證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請洽勞保局 勞動部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72※「未具勞保身分之職災勞工」雖未能申請本項給付,但仍可申請其他未投保勞保之職災勞工相關給付項目,請洽:(02)2396-1266轉3222

【編輯/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社會工作室 賴宛瑜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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