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於該縣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長者,三年內未接受本項補助者。
改善內容
臥室、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無障礙環境及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補助標準
- 按每戶改善內容核實核定,每戶最高以補助十萬元為限
- 各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不一,有三萬、五萬不等,亦可能比照長照十年計畫之補助。
應備文件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
- 設施設備改善之廠商估價單(至少三家廠商)。
- 房屋修繕前照片三張(修繕部分)。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申請方式
請洽各縣市社會局(處)老人福利科(課)、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