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照顧者需要,由受有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到家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失能者。
服務對象
- 主要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設籍該縣市並實際居住者。
- 由家人連續照顧1個月以上者。
補助標準
- 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 14 天。
- 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 21 天。
- 補助受照顧者每日照顧費以新台幣 1,000 元計,可配合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 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自付10%,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自付30%。
申請方式
-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一般戶者免附)。
- 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